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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围垦河道审核

2017-05-03 10:48 来源:365bet皇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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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垦河道审核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条件

1.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围垦河道的;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

6.相关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围垦工程位置、规模、布局和实施计划等设计文件;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对水环境有影响的,还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 项目防洪设防标准、措施与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或者提供支付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承诺书;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9.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0. 当地政府意见书。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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