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垦河道审核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条件
1.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围垦河道的;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
6.相关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围垦工程位置、规模、布局和实施计划等设计文件;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对水环境有影响的,还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 项目防洪设防标准、措施与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或者提供支付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承诺书;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9.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0. 当地政府意见书。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