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二、申请条件
1.占用跨市(县、区)行政区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原水利设施安全运行;
3.兴建的替代工程具备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同等效益;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4.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矛盾、争议得到妥善解决,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协议或承诺书;
申请批准后二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项目仍未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重新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及利益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或等效替代方案以及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4.工程建设方案(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6.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
7.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或文件。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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