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各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建立规范、高效的预算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拟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信息系统,是所有项目的储备库,是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的来源库。项目库分为财政项目库与部门(单位)项目库。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库管理工作的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价、项目筛选、纳入预算、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滚动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财政部门项目库。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及权限使用、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透明开放、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重点采集,按照规范程序申报入库、信息审核、择优排序、定时清理、滚动管理。
(三)合理排序、优先保障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库”并编制项目预算,各部门、单位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优先保障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四)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所有拟申请自治区财政资金的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项目库管理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项目管理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是我区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区财政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系统;
(三)组织和指导全区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库管理的布置与培训;
(四)建立项目准入机制。设立项目准入原则和标准,建立灵活进入、退出机制。定期组织项露库清理,对项目准备较为成熟的可随时通过审核程序纳入项目库,对项目执行情况不佳的可随时清退出项目库;
(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审查自治区本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情况,进行项目择优排序;
(六)按照项目排序及年度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提出项目预算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第八条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应落实部门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项目库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单位)筛选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库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培训;
(二)发布项露申报指南。包括项目资金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绩效目标评价、项目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实旄规划、资金测算方案和支持方式、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项目申报的基础资料。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宁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发布财政部f1项目征集指南;
(三)制定并发布本部门、本行业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具体项目,形成本部门(单位)项目库。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实施金周期滚动管理;
(四)所有申报进入项目库的项目都须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自评或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填报评审结果,对没有填报绩效露标和评审意见的项目或评审意见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纳入项目库:
(五)对经自治区人代会批准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适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本部门(单位)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
(六)年中适时跟踪检查监督纳入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目标跟踪评价;项目执行完毕后开展绩效综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定期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库清理,及时将一次性项目、到期项目清退出项目库。
(八)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项目的要求,上报项目。
第九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比照自治区做法,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项目库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设,对区本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纳入项目库管理。自治区财政项目库由财政厅负责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对自治区本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冒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自治区本级项目库出本部f_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项围设立主体分为:中央部委确定项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确定项露,部门项目和其他项目;
(二)按项目实施期限分为:跨年度项髓、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其中:跨年度项目以中央、自治区明确的项目执行期为标准;经常性项目最长执行期为五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报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按项目入库时闻顺序分为:延续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新增项目;
(毅)按支持事业发展类型分为:工业类项目、农业类项目、民生服务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公共管理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除基本建设资金外,其他申报项目类的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区本级主管部门(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年初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下年度具体项目;
(二)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项目库系统申报项目,同时,填报项目标准文本,并附报相关的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建立单位及项目基础信息库;
(三)市县主管部fJ]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将符合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自治区项目库;
(四)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市县或区本级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绩效目标审核,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申报纳入自治区财政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申报的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对审核申报的项目或提供的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列入自治区财政项目库或本级部门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越级申报的项目:
(三)需经发展和改革、国土、环保和其他具有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计划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纳入部门项露库管理,同时按程序报送自治区财政项目库。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配套中央专款安排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政部要求具体办理。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纳入自治区财政项弱库管理。
第五章 项目预算编制、批复、公开与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7月底前,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将编制的下年度自治区级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财政项目库,并结合当年自治区本级财力状况,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二上二下”编制方法,确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的项目,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下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批准后20日内批复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各部门在接到财政厅批复预算20日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规定模板公开,各市县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公开工作。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批复的预算下达项目计划,其中对需公示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再予下达。自治区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项目库基础信息真实、有效,确保项目库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准入、退出机制要求,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五)到期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有内容变动或项目到期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自治区级部门项目库,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优先给予安排。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自治区级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结果记入项目库管理系统,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备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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